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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视频+课本」瑞达主观题加密小蓝本刑诉:澳门威斯尼斯wns888入口

2023-12-10点击量:137

本文摘要: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宝典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建立不作为犯需要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效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能够推行义务+具有防止效果发生的可能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宝典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建立不作为犯需要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效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具有作为能力,能够推行义务+具有防止效果发生的可能性。其中,作为义务是刑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详细如下:1、执法明文划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划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执法划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泉源,可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推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切合刑法例定的某一犯罪的组成要件,切合罪刑法定原则。2021年法考资料:www.a6kz.com/zt/748.html (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思量主体职务的详细内容,从而决议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清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效果发生的特定努力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时,就负有掩护儿童防止其溺水的义务。4、执法行为发生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执法行为主要包罗条约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1)条约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对自己车上男搭客强奸女搭客的行为不阻止的,建立强奸罪的资助犯。

(2)自愿接受行为:例如,将他人遗弃的婴儿抱回家中后,就必须尽抚育义务,如弃之不管导致死亡的,可以组成不作为犯罪。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个“因”需要对“果”负担责任,即对于所造成的危害效果,可以归责于(追溯到)哪个行为(因)。因果关系仅是犯罪的客观非法要件,换言之,即便行为与效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不具有责难的可能,即主观上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如无居心、过失、期待可能性等),也不建立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1、以条件说为基础。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效果之间如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强调“环环相扣”,即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与后者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需注意的地方有两点:(1)条件说的“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种类型性的行为,即这种行为通常而言具有造成危害效果的可能性,例如,用刀、枪杀人的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并不具有这种类型性特征,不认为是危害行为。

(2)“条件”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罗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不具有导致详细危害效果的类型性、通常性。

2、因果关系中断——对条件说的修正、限制条件说将因果关系的规模拓得太广,因此,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其目的就是为了限缩条件的规模。详细而言,介入因素要中断前条件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必须同时切合如下两个特征:(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偶然)的因素。——即介入因素在案件其时发生的概率很低(低于10%)——质的要求。

如果实施第一个行为,通常而言会衍生出第二个行为(介入因素),则第二个行为就是正常的因素,不中断第一个行为与死亡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就属于异常的因素。实际上,介入因素是正常还是异常,是相对于第一个行为而言的。

介入因素的泛起如果是“异常”的,说明其改变了前行为的正常因果生长流程、流向。例如,乙夜间驾车撞倒甲后逃逸,甲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甲死亡。

——甲在夜间被撞后,遭受后续的辗轧,并不异常,故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地引起危害效果的发生。

即介入因素对死亡效果的孝敬率靠近100%——量的要求。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说明介入因素改变了前行为的因果流向,同时,介入因素自己又足够强大的话(对危害效果的孝敬率能到达100%),说明前行为与危害效果的关系就很微弱了。

例如,甲以杀人居心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该案中,丙的开枪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且对死亡的孝敬率是100%。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是指完全实现了刑法分则所划定的全部组成要件的行为;而未完成形态,包罗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都未能完成实现刑法分则所划定的全部组成要件。

形态之间是不行互逆 ,建立中止之后就不行能建立未遂、预备和既遂,建立既遂之后也不能建立中止、未遂和预备。只有在直接居心犯罪中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在间接居心、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它们只有犯罪建立与否的问题,也即是否建立既遂的问题,如果没有到达既遂,那就不组成犯罪。

犯罪未完成形态为刑法历年必考知识点,客观题与主观题均会泛起,必须牢靠掌握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与联系。牢记以下三步骤并灵活运用,可以快速掌握:1、准确厘清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观点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里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举行踩点、购置工具、前往犯罪途中等一系列预备性事情。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详细犯罪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我们把犯罪未遂的内在精炼为一句话,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历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效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这里强调了两种情形可以建立犯罪中止,一是由于畏惧,心生悔意等主动放弃实施犯罪,二是虽然已经实施了犯罪但最终制止了犯罪效果的发生。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也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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